日期:2014-05-03  浏览次数:23412 次

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原客户经理陈静利用为集团客户办理租机担保业务的便利,通过伪造虚假租机协议、虚假用户明细等方式,在3个月内从公司套出手机294部,销售变现资金23万余元据为己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贪污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12月,时年37岁的陈静担任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客户经理期间,为获私利,打起了自家手机的主意。2011年10月,利用办理集团客户租机担保业务的便利,伪造丹东捷赛贸易有限公司3G集团合作协议及用户明细表,先后4次在为每部手机交纳预存话费200元后,从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套取联想A60手机共计194部。每部价值950元,共计价值18万余元。此后,她将套取的手机以每部790元至85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淘宝网卖给北京的手机销售商闫某。销售款16万余元据为己有。

  同年12月,陈静如法炮制,伪造丹东金帆商贸有限公司3G集团合作协议及用户明细表,套出同款手机100部,价值近9万元。并再次卖给闫某,所得手机销售款7.5万元据为己有。

  陈静涉嫌犯罪一事于2013年初暴露,同年4月7日被逮捕。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认为,陈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价值共计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无前科劣迹,案发后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可以减轻处罚。2013年11月,法院一审判处陈静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陈静不服,提起上诉。丹东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