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17  浏览次数:21071 次

怎么证明遵循两段锁协议的事务调度处理的结果是可串行化的?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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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可串行化隔离级别
可串行化(Serializable) 提供最高级别的事务隔离。 这个级别模拟串行的事务执行, 就好象事务将被一个接着一个那样串行的,而不是并行的执行。 不过,使用这个级别的应用必须准备在串行化失败的时候重新发动事务. 

当一个事务处于可串行化级别, 一个 SELECT 查询只能看到在事务开始之前提交的数据而永远看不到未提交的 数据或事务执行中其他并行事务提交的修改。 (不过,SELECT 的确看得到同一次事务中 前面的更新的效果.即使事务还没有提交也一样.) 这个行为和读已提交级别是不太一样的,读已提交看到的是 该事务开始时的快照,而不是该事务内部当前查询开始时的快照. 

如果一个正在执行一个 UPDATE 语句(或者 DELETE 或者 SELECT FOR UPDATE 的查询返回的目标行正在被另一个并行的未提交的事务更 新,那么第二个试图更新此行的事务将等待另一个事务的提交或者回卷。 如果发生了回卷,等待中的事务可以继续修改此行。如果发生一个并行的 事务的提交,一个可串行化的事务将回卷,并返回下面信息。 

ERROR: Can't serialize access due to concurrent update
因为一个可串行化的事务在 可串行化事务开始之后不能更改被其他事务更改过的行。 

当应用收到这样的错误信息时,它应该退出当前的事务然后从头开始重新 进行整个事务.第二次运行时,该事务看到的前一次提交的修改是该数据库 初始的样子中的一部分,所以把新版本的行作为新事务更新的起点不会有 逻辑冲突. 请注意只有更新事务才需要重试 --- 只读事务从来没有串行化冲突. 

可串行化事务级别提供了严格的保证:每个事务都看到一个完全完整的数据库 的视图.不过,如果并行更新令数据库不能维持串行执行的样子,那么应用 必须准备重试事务,而且重做复杂的事务的开销可能是非常可观的.所以我们 只建议在更新查询中包含足够复杂的逻辑,在读已提交级别中可能导致错误 的结果的情况下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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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证明,若并发事务遵守两段锁协议,则对这些事务的并发调度是可串行化的。

证明:首先以两个并发事务 Tl 和T2为例,存在多个并发事务的情形可以类推。根据可串行化定义可知,事务不可串行化只可能发生在下列两种情况:

( l )事务 Tl 写某个数据对象 A ,T2读或写 A ; 

( 2 )事务 Tl 读或写某个数据对象 A ,T2写 A 。

下面称 A 为潜在冲突对象。

设 Tl 和T2访问的潜在冲突的公共对象为{A1,A2 … , An }。不失一般性,假设这组潜在冲突对象中 X =(A 1 , A2 , … , Ai }均符合情况 1 。 Y ={A i + 1 , … , An }符合所情况( 2 )。 

VX ∈ x , Tl 需要 XlockX ① 

T2 需要 Slockx 或 Xlockx ②

1 )如果操作 ① 先执行,则 Tl 获得锁,T2等待

由于遵守两段锁协议, Tl 在成功获得 x 和 Y 中全部对象及非潜在冲突对象的锁后,才会释放锁。

这时如果存在 w ∈ x 或 Y ,T2已获得 w 的锁,则出现死锁;否则, Tl 在对 x 、 Y 中对象全部处理完毕后,T2才能执行。这相当于按 Tl 、T2的顺序串行执行,根据可串行化定义, Tl 和几的调度是可串行化的。 

2 )操作 ② 先执行的情况与( l )对称因此,若并发事务遵守两段锁协议,在不发生死锁的情况下,对这些事务的并发调度一定是可串行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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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循两段锁协议的事务调度处理的结果是可串行化的充分条件 
但是可串行化并不一定遵循两段锁协议 

2段锁协议举个例子是这样的、 
事务 R1 R2 R3 
R(R1),R(R2),R(R3),W(R3),W(R2),W(R1) 
R是读 W是写 即是操作的意思 
概念就是操作完后不可出现再加锁 
既然不会在出现加锁,那就不会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