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4-26 浏览次数:20583 次
在微博发言后,一夜之间遭到百余网友的攻击和“人肉”搜索,多次向运营商反映均未获得解决,济南市市中区居民孙先生成为首个“吃螃蟹的人”,将新浪微博运营商告上法庭。
如今微博已日益成为重要的网络社交工具,通过微博相互攻击谩骂、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对此,大部分受攻击者选择了息事宁人,甚至删号了事。有专家认为,无论结果如何,此事件对互联网行为规范,具有开创性意义。
一条微博引来百余攻击
市民孙先生在新浪网站开通了微博,用户名为“孙警官说事”,并申请了个人认证。今年3月28日,孙先生在个人微博中转发了“山东警方再击毙一只似狼动物”的新闻:3月26日下午,山东省济宁邹城市香城镇,一只疑似狼的动物在咬死了村民的一只鸡后,被警方击毙。当地派出所一名负责人解释,“如果真是一只狗,在村里没人管,存在危害村民的可能,被击毙并不过分。”随后,孙先生又在微博发表评论:大家在讨论的时候务必考虑一下两位被“似狼”动物咬死的人再去考虑是不是应该把它们打死。即便是狗,狗咬人被打死的也不在少数。谈保护先谈安全。
随后,部分新浪微博用户,通过评论、跟帖、转播等方式,对孙先生进行了攻击,并“人肉”搜索了孙先生的个人资料进行张贴,此类评论有一百多条,给孙先生的精神带来极大的困扰,也影响了其现实生活。孙先生多次通知新浪微博管理人员,并进行投诉,要求新浪微博删除包含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内容的微博和评论,但收效甚微,由于微博的开放性,这些攻击性微博又被大量转发和传播。
将微博运营商告上法庭
孙先生认为,网友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诽谤,而新浪微博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导致这些微博长期存在。4月12日,经孙先生申请,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对微博中的相关信息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孙先生以新浪微博的运营商监管不力,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新浪微博中包含对原告进行侮辱等侵权内容的评论;判令两名被告赔礼道歉;判令两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判令两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用1050元。
据了解,个人针对微博运营商的名誉侵权案例,此前在全国尚未发现先例。
微博侵权起诉有据可依
孙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表示,微博侵权起诉有据可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规,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当新浪微博的其他用户利用被告网站、互联网服务实施针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且在原告已经多次通知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新浪网的所有者,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新浪微博的管理方,负有法律规定的管理义务,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两名被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制止和限制措施。但两名被告在接到原告多次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使得包含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等内容的评论、转播继续存在,损害进一步扩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我的微博言论只代表我个人,如果言论有错误,可以批评指责,但是不能辱骂和人身攻击。”孙先生表示,相关诉状已提交,目前尚未接到市中区法院的回复,他仍然暂时保留对网民人身攻击和名誉诋毁的起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