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11  浏览次数:20536 次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从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放宽了网店工商登记的门槛,规定凡是当地政府允许“住改商”的地方,网店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2年3月15日,意见可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2504房广东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邮编:510620。电子邮箱:gaoxq@gdgs.gov.cn

  工商部门:不强制要求网店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意见》中放宽了不少登记门槛,其中明确: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之前,只需通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实名制审查,而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此外,放宽名称登记限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还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

  例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广州市××菜篮网有限公司”等。

  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农转非”等人员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并申办为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登记费。

  业内人士:“住改商”开网店也应征得邻居同意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网店不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他们在家里开网店,连经营场所都没有怎么登记?此外,也有是否会被征税,是否要缴纳社保等方面的顾虑。”

  针对这点,《意见》中提出,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副处长徐义平解释:“这并不是说所有民宅都可以作为网店的工商登记场所,而是符合当地政府‘住改商’的民宅可作为网店的经营场所来进行工商登记。”

  对于网店使用“住改商”的民宅来经营带来的扰民和监管问题,徐义平表示:“网店与一般的饮食店不同,往往是一台电脑、几个人,对周边群众的影响比较小。”

  有业内人士指出,网店用“住改商”登记的,还应该附加一些条件,比如征得周边居民同意。

  消费维权:将提供企业违法处罚情况和信用查询

  针对目前网络交易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的问题,徐义平表示:“目前对网店的管理实际上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网店不希望被多管,毕竟是小本经营,也解决了不少人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在网络购物上又出现纠纷,消费者维权困难。”

  《意见》要求,为网络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集中办公区域提供者和知名度广、影响力高、交易规模大的大型商务网站作为“源头网站”,对所提供服务的网站开办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建立完善网店管理制度、消费维权制度、信用评价和披露等制度,定期检查和更新所服务网店开办者的有关信息,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