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21240 次
话题由《返利返现返点如鸦片》这篇文章惹起,感激Kent.Zhu 提供了“网购返利返现”的前世今生,并且给诸位留下了极大的讨论空间。网络经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实事上任何行业都不可以独立的成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分析网络景象,也不可以孤立的仅仅从技术或者产品运营角度;从商业和法律的角度去解释那些直接返还利润和现金的网购,在当今的市场条件下是有理由发生和存在的,只是缺乏了控制,当然这也不是一己之力能够抵挡的。如果把这种网购促销比喻为鸦片,那么就必须明确“是药三分毒”的道理。
他们是谁?你看看那些想通过网络公司上市的投资商,你看看那些想通过网络快速铺蔓的消费品,你看看那些通过网络经济发展渠道的传统行业……网络是一种工具,门槛越来越低,几乎谁都可以利用。作为一个网络从业者,或许我们看到的网络具有快速传播、无限复制、成本低廉的特点,而对于商者,他们看到网络有如下的特点:
谈到商业化的网络(网络经济),就不得不提到克林顿政府,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及一系列优惠政策让美国的电子商务首先崛起,后续各国家也基本是照搬了整套体系,积极鼓励本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要打开窗户透气,就要允许苍蝇飞进来!必须看到“返利返现”还是一种极端的利用经济调控对电子商务倾斜的一般景象。
当然,还有一种更极端的景象,本来不想说,但又不得不说,说出来又怕被河蟹——利用网络 “捞得”(Launder是什么意思麻烦读者本人查)。别认为三五十万才是洗,三五块钱就不是洗,每个用户洗上几块钱,成千上万的用户一同拿起搓衣板,是很可怕的。
“买100返99”、“折扣卡”、“消费卡”、“代金券”……有多少大型商场在使用这种方式招徕顾客,不胜枚举。同样,这种模式在网络上存在也是非常正常的,而且从商业模式上仅仅是照搬照抄而已。
返利返现的这种能否有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来看看下面这些: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团体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擦边球打法:我们没有在市场上流通啊,我们就是在本人的网站和门店使用而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台的这个“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中明确指出: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照实标明降价缘由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运营者该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材料,以便查证。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擦边球打法:我们的确明码标价,我们有相关的记录!并且真的有!
《反不合理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运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受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团体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擦边球打法:我们的返利在账面中体现了,并且我们和消费者之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如果细心去找,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很多。这就让读者疑惑了——“这些擦边球为什么还大量存在呢?”实际上,目前法律界和经济界还对类似的问题牵扯不清,没有一个固定的结论,“殃及鱼池”的景象波及电子商务也不难怪。如果诸如“疼驯X币”和“网络折扣券”这些返利的方式尚且可以打打擦边球,但是返还现金,那就绝对是越界了。
世界上的事情就是这样,总是存在着不合理,改正不合理需求一个过程,绝对不是一刀切。这就好比:月薪能买得起本地一平米商品房的朋友请举手?能否合理?仍然存在!
要合理也很简单,想想霎时之间如何让超市不再免费提供购物袋,不是没人管,是各种要素还没到火候。返利返现的擦边球是一种默契,爱吃贪睡的猪猪们照旧悠然自得,屠夫为什么还在被窝里赖床?由于膘养的还不够肥!
各种促销手段都是商业润滑剂,激烈的市场竞争让商家想出了各种离奇的办法,当然肯定有那些被冲昏头脑的,或者头脑仍然清醒,哑巴吃黄连,独享其中味。
如果这些返利返现的网络购物尚且在被监控的范围,那我们大可放心。钞票并不是机器印出来的,谁违反市场规律,最后的果子要本人吃到。换句话,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情况下让商品更便宜些,对全社会都是促进;当然,无厘头的降价、返利返现是“杀鸡取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