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20527 次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发自北京 网上购物,收货时没有太多时间检验,消费者一般会直接签字。7月1日后,因此引起的质量纠纷,法院将认为消费者只是对外观进行检验,将会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对隐蔽瑕疵提异议应确定合理期

  网络购物在家收货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购物方式。

  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即消费者在检验期间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法院应当认为该期间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应当确定一个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这意味着,即使消费者在收货单上签了字,也不代表消费者对货物的内在质量进行了认可,货物的内在质量,相关法规实际上是有一个异议期的。但是追究卖方的责任,还是送货方的责任,需要看消费者签的具体合同。”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介绍。

  北京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慧称,网购者从网上买了台电冰箱。后来物流的人把货送到,网购者在收货人栏里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他的签字只代表已收到了货物,仅代表对电冰箱的外观认可,不代表对货物质量的认可。一旦冰箱质量出现问题,网购者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一物数卖”,谁先购买归谁

  现实生活中,“一物数卖”的不诚信行为并不少见,司法解释也专门进行了规定:在动产“一物数卖”后,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解释,实务中常见“一物数卖”,这样解释是为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信原则而规定的。

  何慧介绍,之前,“一物多卖”时,出卖人是有一定的选择权的,即出卖人可以选择卖给一人,而对其他人进行赔偿,司法解释取消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对购买者的权益进行了更大的保护。

  是否调整违约金,法院应提醒

  合同违约金的调整一直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重点,之前曾有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调整的规定。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令守约方获得过高利益,导致不公平。但实际审理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经常并不提违约金过高,而是认为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

  北京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慧称,如果这些理由不成立,当事人将错过申请调整的机会。

  司法解释规定,遇到这些情况,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宋晓明介绍,法院的释明权,需要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提醒是一种程序的需要。

  “消费者试用尽量不付款”

  司法解释对试用合同进行了详细解释,比如试用买卖的消费者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法院应当认定消费者同意购买。

  “这意味着,消费者试用时尽量不要付款,这样根据以前的规定,试用结束,消费者可以不购买的,而销售者则尽量收一些费用,以便把货物卖出。”何慧称。

  司法解释还对合同违约赔偿的难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了规定,并第一次规定了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四个计算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